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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院)資通安全措施並限制公務用途耗用頻寬之連線行為,以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保障公務頻寬順行,參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規定及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特訂定本規範。

二、各院應依「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之使用者身分別,落實執行網際網路使用權限之管理。 本院發布之各種禁用網站清單(如 SOC 黑名單網站及公務用網站禁用清單等),於本院內網皆禁止使用。 如需特別開放授權,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八點第二項規定,備文向本院提出申請。

三、因務需要,需新增「網站白名單群組」(附件一)者,請填寫「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用網站及協定申請表」(附件二),以電子郵件逕送本院承辦人,本院資訊處簽奉准後,將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院內網「一般資訊-電腦資訊專區」項下。

四、有關「司法院資訊系統授權使用權限表」之用詞,說明如下: (一)網際網路(限使用 HTTP[S]協定)身分別之使用者,使用網際網路時,除本院之禁用網站外,並無其他限制。 (二)網際網路(限使用 HTTP[S]協定連接 GSN 政府網站)身分別之使用者,使用網際網路具有下述之限制: 1.可使用網站白名單群組、對外需綁定各院專屬 IP 之特定服務(如電子支付、經費報結系統等)。 2.可使用視訊會議:Cyberlink (U 會議)、Microsoft Teams、 Cisco Webex、Google Meet 等。 3.可使用 Google 服務、LINE 服務。 4.每日之中午時段(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開放上網。

五、申請特別開放授權者,各院資訊單位應將奉之特別授權文號,註記於該同仁在資產管理系統中使用之電腦設備的備註欄。 本院將不定期查核各院網際網路管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