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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8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 附件:

本標準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復審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權保會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1.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復審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權保會同意翻拍或攝影復審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2.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 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以權保會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4.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條準用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