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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8.04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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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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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復審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權保會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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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復審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權保會同意翻拍或攝影復審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2.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 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以權保會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4.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8.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