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2 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復審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權保會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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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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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