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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5 年 04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變更、展延或試驗計畫者,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再利用許可申請,新臺幣十三萬三千元。 二、再利用許可變更,新臺幣九萬二千元。 三、再利用許可展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再利用試驗計畫,新臺幣七萬六千元。

第 3 條
  1. 申請者應於申請之同時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2. 前項規定於案件經本部審查決定駁回後,如申請者再為申請者,亦用之。
第 4 條

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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