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4.29
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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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變更、展延或試驗計畫者,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再利用許可申請,新臺幣十三萬三千元。
二、再利用許可變更,新臺幣九萬二千元。
三、再利用許可展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再利用試驗計畫,新臺幣七萬六千元。
- 申請者應於申請之同時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 前項規定於案件經本部審查決定駁回後,如申請者再為申請者,亦適用之。
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4.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