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監察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最新筆記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325號
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632號
1. 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
2. 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
3. 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4. 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cnnng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彈劾,2提議,9審查決定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可彈:法官、考委、監察院人員
不可彈: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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