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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監察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4.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5.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6.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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