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監察院)
-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 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 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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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設監察委員 29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6 年,行使彈劾、糾舉、審計權,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Q · 監察院是做什麼的?我能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29 位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生,任期 6 年。彈劾門檻為 2 人提議、9 人審查決定。最關鍵的設計是:任何人都可以免費向監察院陳情,啟動正式調查程序,是對抗公務員刁難最低成本的法律工具。
白話解讀
監察院在多數人腦海裡是個沒什麼存在感的機關,但它是憲政結構裡離你最近的反擊工具之一。29 位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生,任期 6 年,他們不是民選的,但可以彈劾的對象包括所有公務員,從鄉公所辦事員到最高法院法官都不例外。對你來說最關鍵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免費向監察院陳情。被政府單位拖延、敷衍、刁難,你不用請律師、不用打官司,寫一封陳情書就能啟動正式調查程序。監察院查到問題後可以糾正機關、糾舉個人,嚴重的提出彈劾案交懲戒法院懲處。這條增修條文把監察院從原本「準民選機關」改造成現在的「準司法獨立機關」,連監察委員的言論免責權和人身保障都被取消了,因為他們不再是政治代議身分,而是獨立行使監察權的職業官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範監察院之組織與職權,將其定位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由總統提名 29 位監察委員,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6 年,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本條同時取消監察委員原有之言論免責權與人身保障,將監察院由準民選機關改造為準司法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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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任何人都可以向監察院陳情嗎?要怎麼陳情?▾
任何人都可以,不限本國人,不收費。可以在監察院官網線上陳情、寄信、親自送件。重點是要寫清楚:哪個機關、哪個公務員、做了什麼事、違反哪條法律、對你造成什麼影響。內行人提示:附上書面證據(公文、對話紀錄、錄音譯文)的陳情案被受理進入調查的比例,遠高於只有文字敘述的陳情。
Q2監察院彈劾通過後公務員就會被開除嗎?▾
不會。彈劾程序只是「提起」階段,類似檢察官起訴。彈劾案通過後會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實際懲處:撤職、休職、減俸、罰款、申誡。所以從彈劾到實際懲處中間還有一道審查。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監察院彈劾通過的案件,懲戒法院做出處分的比例很高,但處分種類和輕重會經過獨立判斷,不是監察院說了算。
Q3監察院是什麼?▾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設立的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計三大權力,是中華民國五院之一。
Q4監察委員是什麼?怎麼產生?▾
29 位委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6 年。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Q5彈劾是什麼意思?▾
監察委員對失職違法的公務員正式提起追究程序,需 2 人提議、9 人審查決定,通過後移送懲戒法院決定處分。
Q6監察院的權限有哪些?▾
彈劾(對個人違法失職)、糾舉(緊急停職)、糾正(對機關設施違失)、審計(預算稽核)、調查(事前蒐證)、人權監察(國家人權委員會)。
Q7怎麼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官網線上陳情、寄信、親送皆可,不限本國人、不收費。寫清楚機關/公務員/事實/法條/影響,附書面證據受理率高。
Q8監察院的彈劾程序怎麼走?▾
監察委員 2 人以上提議 → 9 人以上審查決定 → 成立彈劾案 → 移送懲戒法院 → 懲戒法院決定撤職/休職/減俸/罰款/申誡。
Q9監察委員怎麼被選出來?▾
由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提名 29 位,送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立法院通過後總統任命,任期 6 年。
Q10監察院的調查怎麼進行?▾
受理陳情後展開書面調查,可調閱機關卷宗、約詢相關人員、實地履勘。重大案件可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報告通常公開。
Q11監察院 vs 立法院差在哪?▾
立法院制定法律、審預算(普遍性政策),監察院監督公務員失職(個別行為)。立法院由民選產生,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Q12監察院 vs 司法院差在哪?▾
司法院審判民事刑事案件(人民之間紛爭),監察院監督公務員違法失職(公務行為)。司法院法官也是監察院彈劾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監察院 vs 立法院 | [ { "name": "監察院", "feature": "監督公務員失職、行使彈劾糾舉審計權", "scope": "個別公務員與機關行為" }, { "name": "立法院", "feature": "立法、預算審議、行政院長報告詢答", "scope": "全國法律與政策制定" } ] |
| 彈劾 vs 罷免 | [ { "name": "彈劾", "feature": "監察院提起,懲戒法院決定,針對違法失職行為", "scope": "公務員與司法考試院人員" }, { "name": "罷免", "feature": "選民投票決定,針對民選官員", "scope": "民選官員(不適用一般公務員)" } ] |
| 監察院 vs 廉政署 | [ { "name": "監察院", "feature": "獨立憲政機關,調查所有公務員失職並彈劾", "scope": "包括法官、檢察官、各級行政官員" }, { "name": "廉政署", "feature": "法務部下轄行政機關,專責貪瀆案件偵辦", "scope": "公務員貪瀆刑事偵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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