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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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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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訓政結束程序法第1條,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應在總統就職日立即停止行使原有的法定職權。 根據現行法規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相關案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在總統選舉期間,國民政府主席暫時行使總統職權,而在新當選的總統正式就職後,國民政府主席的職權即結束。
立法沿革 1 版
(0361222 制定)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 憲法法規
(0361222 制定)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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