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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6.12.25

訓政結束程序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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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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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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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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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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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訓政結束程序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36.12.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