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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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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法規資料,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5 條規定,省市縣的民意機構和行政機構在根據憲法進行選舉或重新組建完成的當天應立即停止行使原有的法定職權。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訓政結束程序法》。根據這個法律,當國家解散訓政時,各級地方政府的職權將恢復正常,並根據憲法中的規定重新進行選舉或組建程序。這表示在選舉或組建完成之前,原有的民意機構和行政機構仍然應當行使他們的職權。而在選舉或組建完成的當天,根據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5 條,他們的職權就會停止。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順利進行訓政結束的程序,並確保新選舉或組建後的政府可以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1

(0361222 制定)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 憲法法規
(0361222 制定)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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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5 條規定:「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