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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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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訓政結束程序法》第4條,當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試院依照憲法重新組成之後,原本擁有的法定職權即行停止。這表示在重新組成後立即生效,與相關法律的適用相關。根據法條規定,當這些機構完成改組後,他們的原有職權即停止有效。然而,這方面我並沒有找到參考資料和具體範例來加以證明。

立法沿革 1

(0361222 制定)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 憲法法規
(0361222 制定)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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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