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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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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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訓政結束程序法》第4條,當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試院依照憲法重新組成之後,原本擁有的法定職權即行停止。這表示在重新組成後立即生效,與相關法律的適用相關。根據法條規定,當這些機構完成改組後,他們的原有職權即停止有效。然而,這方面我並沒有找到參考資料和具體範例來加以證明。
立法沿革 1 版
(0361222 制定)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 憲法法規
(0361222 制定)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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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