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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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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訓政結束程序法》第3條之規定,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具體而言,這意味著監察院的職權行使將在監察院首次集會時停止。在這之前,監察院仍然可以行使其原有的法定職權。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網站,《訓政結束程序法》。

立法沿革 1

(0361222 制定)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 憲法法規
(0361222 制定)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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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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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3 條規定:「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訓政結束程序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