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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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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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訓政結束程序法》第3條之規定,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具體而言,這意味著監察院的職權行使將在監察院首次集會時停止。在這之前,監察院仍然可以行使其原有的法定職權。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網站,《訓政結束程序法》。
立法沿革 1 版
(0361222 制定)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 憲法法規
(0361222 制定)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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