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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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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2. 2.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0條規定如下: 1. 中華民國政府有權因國家利益或安全的考量,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的無害通過。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中華民國政府可以限制外國船舶通過領海的權利,以保護國家的利益或安全。 2. 特定海域的範圍和暫停無害通過的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來決定。這表示具體的特定海域和暫停無害通過的時間將由行政院公告來確定,以提供明確的指導和規範。

立法沿革 1

(0870102 制定)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一九五八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第十六條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沿海國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演習在內,可在其領海的特定海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爰於第一項明定,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二、第二項明定暫停無害通過之特定海域範圍及暫停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   三、暫停無害通過,係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之重大事件而言,一般為航行安全之目的所發布之航船布告或飛彈演習之公告等,不在此規定內,仍依現行規定,由國防部、海洋測量局或關稅總局等有關機關發布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102 制定)

一、參照一九五八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第十六條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沿海國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演習在內,可在其領海的特定海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爰於第一項明定,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二、第二項明定暫停無害通過之特定海域範圍及暫停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   三、暫停無害通過,係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之重大事件而言,一般為航行安全之目的所發布之航船布告或飛彈演習之公告等,不在此規定內,仍依現行規定,由國防部、海洋測量局或關稅總局等有關機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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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