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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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