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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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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9條,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必須持有經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并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該法條還指出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這表示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在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前,需要獲得合法的證書,並經過中華民國政府的許可與監管。具體的許可與監管辦法則由行政院來制定。

立法沿革 1

(0870102 制定)

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督;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依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三條訂定,賦予政府監管載運有毒或有害物質船舶通過我國領海之法律基礎。

  • 名詞
  • 持有名詞
(0870102 制定)

本條係依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三條訂定,賦予政府監管載運有毒或有害物質船舶通過我國領海之法律基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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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規定:「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