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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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政府得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或設施。 三、保護電纜和管道。 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五、防止及處罰違犯我國漁業法令之行為。 六、保全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 七、防止及處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八、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之行為。 九、防止及處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行為。
- 2.前項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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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1條,中華民國政府有權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並列舉了九項法制目的。這些目的包括維護航行安全和管理海上交通、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或設施、保護電纜和管道、養護海洋生物資源、防止和懲罰違犯我國漁業法令的行為、保護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防止和懲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的行為、防止和懲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的行為,以及防止和懲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的其他行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些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 例如,第二項規定了前述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這意味著這些法令需要經由行政院的公告來生效。行政院的公告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的,以保證法令的實施過程公開透明。 使用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1條 - 行政程序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中華民國政府得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或設施。 三、保護電纜和管道。 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五、防止及處罰違犯我國漁業法令之行為。 六、保全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 七、防止及處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八、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之行為。 九、防止及處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行為。 前項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國政府可就所列舉之九項行為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以確保外國船舶所為之無害通過不損害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二、第二項明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本項規定由行政院「公告」(而非「訂定公告」)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不論由行政院或立法院制定之相關法令,均須滿足國際上「適當公告」之要求。
- 法令名詞
- 漁業法法規
一、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國政府可就所列舉之九項行為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以確保外國船舶所為之無害通過不損害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二、第二項明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本項規定由行政院「公告」(而非「訂定公告」)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不論由行政院或立法院制定之相關法令,均須滿足國際上「適當公告」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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