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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2. 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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