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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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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2. 2.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3條,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就以下事項制定有關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的法令: 1. 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和措施,以確保海峽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的有序進行。 2. 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污染: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制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令,以預防、減少和控制可能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3. 禁止捕魚: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制定禁止外國船舶在海峽地區進行捕魚的法規,以保護海洋資源和維護漁業利益。 4. 防止及處罰違反法律的行為: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制定法令,以防止和懲罰違反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的行為,包括禁止非法進出口貨物、貨幣或非法移民,以及懲罰不符合衛生規定的行為。 以上法令由行政院公告,所制定的規則和規章可以依照法令的內容對過境通行船舶和航空器進行管理和監督。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3條 - 行政院公告相關法令 -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 漁業保護相關法規 - 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相關法令

立法沿革 1

(0870102 制定)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通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及四十二條之規定,我國可就列舉之行為制定過境通行台灣海峽的法令。   二、第二項明定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 名詞
  • 法令名詞
(0870102 制定)

一、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及四十二條之規定,我國可就列舉之行為制定過境通行台灣海峽的法令。   二、第二項明定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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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規定:「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