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 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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