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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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 2.前項等距中線,係指該線上各點至中華民國基線上最近點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上最近點距離相等之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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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6條規定了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領海的劃分方式。首先,在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國家的領海有重疊時,將以等距中線作為分界線。然而,如果雙方有協議,則可以從協議中確定分界線。 根據該條規定,等距中線是指從中華民國基線上最近點到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上最近點的距離相等的線。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的基線與相鄰國家的基線之間的最短距離是10海里,那麼等距中線就是以這個距離為半徑畫出的圓周線。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前項等距中線,係指該線上各點至中華民國基線上最近點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上最近點距離相等之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重疊時,其分界線之劃定方法。 二、參照一九五八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第十二條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條規定,兩國海岸相鄰或相向者,除彼此有協議外,均無權將本國領海擴展至每一點均與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中央線以外,明定以等距中線為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三、第二項明定等距中線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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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重疊時,其分界線之劃定方法。 二、參照一九五八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第十二條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條規定,兩國海岸相鄰或相向者,除彼此有協議外,均無權將本國領海擴展至每一點均與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中央線以外,明定以等距中線為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三、第二項明定等距中線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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