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 2.前項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無害通過,必要時得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必要者、或以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者為限。
- 3.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 4.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於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船籍旗幟。
- 5.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6.大陸船舶通行中華民國領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並應遵守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的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下,基於互惠原則,可以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其中,無害通過可以包括停船和下錨。不過,通常航行所附帶的行為、不可抗力或遇難必要的情況,以及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的行為則是被限制的。 如果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要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話,應該事先通知中華民國政府。 如果有外國的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要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則必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船籍旗幟。 對於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管理辦法,將由中華民國行政院制定。 大陸地區的船舶如果要通過中華民國領海,除了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還必須遵守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規定。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70102 制定)
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前項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無害通過,必要時得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必要者、或以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者為限。 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於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船籍旗幟。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大陸船舶通行中華民國領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並應遵守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不可抗力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