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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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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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0條,任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進行廢棄物或其他物質的傾倒、排洩或處置的行為,都必須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這意味著對於廢棄物或其他物質的管理和處理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和規定。具體的法律規範可以在相關的法令文件中找到。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行使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爰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0七條關於陸地來源的污染、第二0八條關於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第二一0條關於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條關於來自船隻的污染均規範沿海國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減少與控制,以避免海洋環境受污染之規定,明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應遵守我國法令之規定。
- 法令名詞
(0861230 制定)
為行使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爰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0七條關於陸地來源的污染、第二0八條關於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第二一0條關於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條關於來自船隻的污染均規範沿海國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減少與控制,以避免海洋環境受污染之規定,明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應遵守我國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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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