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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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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2條,為應對特殊情況,中華民國可以劃定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特定區域,針對船舶排放、航行和其他行為所產生的污染,實施強制性措施。這意味著中華民國有權限制在特定區域內船舶的行為,以保護環境免受污染。具體的強制性措施將根據特殊情況和需要而確定,以確保專屬經濟海域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更詳細的相關規定和範例可以參考法律相關專業出版物或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0861230 制定)

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立法理由為防止來自船隻的污染使海洋環境遭受破壞,爰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一一條第六款規定,於本條明定為因應特殊狀況,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230 制定)

為防止來自船隻的污染使海洋環境遭受破壞,爰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一一條第六款規定,於本條明定為因應特殊狀況,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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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2 條規定:「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