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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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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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2條,為應對特殊情況,中華民國可以劃定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特定區域,針對船舶排放、航行和其他行為所產生的污染,實施強制性措施。這意味著中華民國有權限制在特定區域內船舶的行為,以保護環境免受污染。具體的強制性措施將根據特殊情況和需要而確定,以確保專屬經濟海域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更詳細的相關規定和範例可以參考法律相關專業出版物或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立法理由為防止來自船隻的污染使海洋環境遭受破壞,爰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一一條第六款規定,於本條明定為因應特殊狀況,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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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230 制定)
為防止來自船隻的污染使海洋環境遭受破壞,爰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一一條第六款規定,於本條明定為因應特殊狀況,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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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