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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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 2.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或破壞時,該行為人與其雇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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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3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法律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的任何活動都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海洋環境和生態,確保可持續利用海洋資源。 2. 如果有人故意或過失地導致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的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或破壞,該行為人和雇用人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這些區域進行活動並導致損害,他們必須賠償任何損害或損失。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石油開採活動,並且由於操作失誤導致海洋生態系統的嚴重破壞,這家公司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並賠償因此而遭受損失的相關利益關係人。這條法規旨在確保任何在這些區域進行活動的人或公司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環境和生態系統所造成的潛在風險。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或破壞時,該行為人與其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二、第二項明定損害專屬經濟海域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行為人與其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用以促請行為人注意,並於發生損壞時據以索賠,以維護專屬經濟海域天然資源及自然生態。
- 故意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二、第二項明定損害專屬經濟海域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行為人與其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用以促請行為人注意,並於發生損壞時據以索賠,以維護專屬經濟海域天然資源及自然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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