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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4 條

  1. 1.對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中華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
  2. 2.前項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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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4條規定了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並且要求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的具體規定由行政院訂定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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