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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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中華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
- 2.前項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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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4條規定了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並且要求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的具體規定由行政院訂定公告。
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制定)
對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中華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 前項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依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通過之「養護與管理跨界及洄游魚種公約」第二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為確保跨界及洄游魚種長期養護及永續利用,沿海國及公海漁業國合作以進行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為維護我國漁業資源之長期利益,爰參照於第一項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對洄游於我國專屬經濟區內外之魚種和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並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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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230 制定)
一、依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通過之「養護與管理跨界及洄游魚種公約」第二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為確保跨界及洄游魚種長期養護及永續利用,沿海國及公海漁業國合作以進行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為維護我國漁業資源之長期利益,爰參照於第一項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對洄游於我國專屬經濟區內外之魚種和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並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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