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5 條
- 1.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2.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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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5條,該條共有兩項,以下將逐一進行釋義: 1.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此項的規定,任何人要在中華民國的大陸礁層進行海底電纜或管道的舖設、維護或變更工作,需先經中華民國政府的許可。此外,詳細的許可辦法則由行政院所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計劃在中華民國的大陸礁層舖設一條海底電纜以提供通信服務,他們必須先向中華民國政府申請許可。政府會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考慮他們的申請並判斷是否應該核准他們的計劃。相關的許可辦法則由行政院所定。 2. 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 此項的規定是說,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中華民國政府不需要經過前項所提到的許可程序,可以進行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的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者為了防止、減少、管制由管道造成的污染。 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政府計劃在大陸礁層進行一項定居種生物的保育計畫,他們可以直接開始進行相關工作,而不需要經過前項的許可程序。這是因為該活動是為了大陸礁層的生態保護和管理。 以上解釋是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5條的規定及其相關資料所做出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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