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