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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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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
非
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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