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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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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當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中,認為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嫌疑時,可以進行追蹤、登艦、檢查等行動。必要時,可以強制驅離,逮捕犯人,扣留船舶、飛機、設備、物品等,并展開司法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船只在專屬經濟海域內違反中華民國法令,警察機關可以進行逮捕該船的船員,並扣留該船,同時提起司法程序對其進行審判。

立法沿革 1

(0861230 制定)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立法理由為使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專屬權利及管轄權,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三條規定,明定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或逮捕其人員。

  • 法令名詞
  • 逮捕名詞
  • 扣留名詞
(0861230 制定)

為使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專屬權利及管轄權,參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三條規定,明定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或逮捕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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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