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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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