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7 條
不遵守法令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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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7條規定,任何不遵守法令的行為者,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將面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這項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中華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的環境保護。這包括禁止在這些區域內進行廢棄物的非法傾倒、排放或處理等行為。 例如,如果某公司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非法傾倒油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並且被當地監管機關抓獲,該公司的負責人可能會面臨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需要支付高達新臺幣一億元的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這項法條的適用對象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內進行相關活動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此外,這項法條的違反也可能導致其他相關法規的適用,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環保法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環境保護和海洋保護日益受到重視,許多國家都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監管和嚴懲力度,這也包括了中華民國。因此,對於任何企圖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非法傾倒、排放或處理廢棄物的行為者,務必要加以防範和引起足夠重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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