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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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審查委員會應將審查之經過及其結果,繕具報告書,分別提請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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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審查委員會應該將審查的過程和結果寫成報告書,並分別提交給大會決定。根據參考資料,作為一個範例,如果審查委員會審查一個提案後,對提案內容有所調整或修正,審查委員會應該將這些調整或修正內容寫成報告書,然後提交給大會決定是否接受這些調整或修正。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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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