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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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其人選經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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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紀律委員會的組成包括十五位委員,其成員的選舉方式是由各黨團按照政黨比例進行推薦,並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這意味著委員的人選來自不同政黨,並且按照各個政黨在國民大會中的比例分配職位。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假設國民大會中有三個主要政黨A、B和C,其中A佔50%的席位,B佔30%的席位,C佔20%的席位。那麼在選舉紀律委員會的委員時,A黨可以推薦八位委員,B黨可以推薦四位委員,C黨可以推薦三位委員。最終,這些人選必須由議長提請大會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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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