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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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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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紀律委員會設有一至三名召集人,由各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的職責是統籌協調委員會的工作,並負責召集委員會的會議和監督活動。召集人的人數和選舉方式由委員會內部自行協商決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紀律委員會的順利運作,並讓各委員能夠共同參與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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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