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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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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紀律委員會設有一至三名召集人,由各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的職責是統籌協調委員會的工作,並負責召集委員會的會議和監督活動。召集人的人數和選舉方式由委員會內部自行協商決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紀律委員會的順利運作,並讓各委員能夠共同參與委員會的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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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紀律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