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7.09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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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其人選經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紀律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紀律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被移付懲戒之代表得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辯。
紀律委員會配置秘書及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7.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