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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7.09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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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其人選經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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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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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書面道歉。 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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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2.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出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7.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