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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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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書面道歉。 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紀律委員會對於大會交付的懲戒案件,可以依照情節的輕重做出以下的處分: 1. 書面警告。 2. 口頭道歉。 3. 書面道歉。 4. 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這些處分會依據案件的不同情節而有所不同,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或多種處分方式。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懲戒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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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