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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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紀律委員會對於大會交付的懲戒案件,可以依照情節的輕重做出以下的處分: 1. 書面警告。 2. 口頭道歉。 3. 書面道歉。 4. 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這些處分會依據案件的不同情節而有所不同,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或多種處分方式。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懲戒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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