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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書面道歉。 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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