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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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付懲戒之代表得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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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规定,被移付懲戒的代表,有权向紀律委員会提出申辯,以表达自身的立场与争辩。这个条文的目的是保障被移付懲戒人的权利,确保其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与辩护。 例外情况的案例可以参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第 97 年度鑑字第 11251 號,其中提到懲戒案件的审议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被付懲戒人应享有充分的程序保障,例如采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对审及辩护制度,并在最后陈述中获得机会。这个案件涉及被付懲戒人的权利保护与程序公正的问题,与国民大会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规定相呼应。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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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