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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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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付懲戒之代表得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规定,被移付懲戒的代表,有权向紀律委員会提出申辯,以表达自身的立场与争辩。这个条文的目的是保障被移付懲戒人的权利,确保其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与辩护。 例外情况的案例可以参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第 97 年度鑑字第 11251 號,其中提到懲戒案件的审议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被付懲戒人应享有充分的程序保障,例如采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对审及辩护制度,并在最后陈述中获得机会。这个案件涉及被付懲戒人的权利保护与程序公正的问题,与国民大会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规定相呼应。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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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被移付懲戒之代表得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