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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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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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紀律委員會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議決必須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這意味著在紀律委員會的會議中,必須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員出席,並且議案只有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被通過。 我們可以以《中華民國紀律委員會組織法》為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說明這一規定。根據該法的第5條,紀律委員會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議案的通過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例如,如果紀律委員會有9位委員,則至少要有4位委員出席會議,並且議案只有在至少5位委員的同意下才能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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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