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紀律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紀律委員會在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根據這個條文,紀律委員會的主席是由在場的召集人互相推選產生的。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紀律委員會的會議上有一位主持會議的人。例如,如果有三位召集人參加會議,他們將互相推選一位人擔任主席,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