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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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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紀律委員會在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根據這個條文,紀律委員會的主席是由在場的召集人互相推選產生的。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紀律委員會的會議上有一位主持會議的人。例如,如果有三位召集人參加會議,他們將互相推選一位人擔任主席,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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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紀律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