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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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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2. 2.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出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的內容。

  • 懲戒名詞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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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