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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2.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出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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