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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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配置秘書及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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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大会纪律委员会组织规程第9条,纪律委员会设有秘书及其他人员,并由秘书长指派。这意味着秘书长有权指派纪律委员会的秘书及其他成员。这样的安排可以确保纪律委员会的顺利运作和有效管理。根据该规程的规定,秘书长是纪律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监督所属成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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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