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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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副秘書長二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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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了國民大會的組織架構。根據這條規定,國民大會設有一個秘書長,由主席團授權,負責處理全會的事務。此外,還有兩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的工作。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國民大會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構,負責制定憲法和重大政策。秘書處則是負責協助國民大會的運作,提供行政支援和秘書相關服務。秘書長作為秘書處的負責人,負責統籌協調全會事務,並由副秘書長協助執行工作。 可提供的一個範例是,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秘書長有權指揮處內的人員,並可以委派相關的代表出席會議或活動。這可以確保秘書處的工作順利進行,並確保國民大會的各項事務得以有效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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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