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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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三人,均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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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秘書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三人,均為簡任職位。秘書處的職責是在秘書長的指揮下,按照副秘書長的指導,處理處務。根據這條規定,秘書處的組織包括處長和副處長,他們的職責是負責秘書處的日常運作,並根據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指導做出相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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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