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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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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了秘書處的組織及人員配置。根據這項法規,秘書處應該配置七至九名簡任秘書,並由秘書長指揮,副秘書長和處長負責督導他們的工作。秘書處的主要職責包括處理重要文件及進行被指派的工作。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最新版本,並根據該法規進一步舉出具體的範例,如秘書處的工作職掌、文件處理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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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