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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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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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了秘書處的組織及人員配置。根據這項法規,秘書處應該配置七至九名簡任秘書,並由秘書長指揮,副秘書長和處長負責督導他們的工作。秘書處的主要職責包括處理重要文件及進行被指派的工作。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最新版本,並根據該法規進一步舉出具體的範例,如秘書處的工作職掌、文件處理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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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