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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7.03.18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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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副秘書長二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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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三人,均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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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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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按事務之需要,分設議事、資料、文書、總務各組,分科辦事,並設公共關係室,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擬、會議紀錄、會場事務及關係文書編印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蒐集管理編纂事項。 三、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分配、繕印、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出納、庶務、管理、醫療及服務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佈及聯絡接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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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組長(主任)五人,簡任,掌理各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五至十人,簡任或荐任,協助組長(主任)處理各組(室)事務;專門委員六至九人,編纂二人,均簡任;科長十至十三人,專員十至十四人,均薦任;速記員一至四人,薦任或委任;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人,其中十人為薦任,其餘為委任;辦事員五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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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秘書處設人事組及會計組,分科辦事,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保險、福利、人事查、保防、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2. 人事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至二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五人,專員五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3. 會計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人,專員三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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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醫師若干人,均聘用。藥劑師二人,薦任或薦派;檢驗員二人,護士長一人,護士三人,委任或委派;辦事員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及眷屬,秘書處員工及眷屬之疾病治療,健康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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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期間,增設招待處、警衛處、分組分科,警衛處另設警衛部隊指揮部及勤務隊。秘書處增設新聞組、佈置組,另視實際需要,得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其處務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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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期間工作人員除原有編制外,以向有關機關調用為原則。於大會集會後任務終了時仍回原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67.03.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