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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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秘書處設人事組及會計組,分科辦事,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保險、福利、人事查核、保防、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 2.人事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至二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五人,專員五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 3.會計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人,專員三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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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7條,該規程規定了秘書處的組織以及相關職位的設置情況。根據第7條第1項,秘書處設有人事組和會計組,並根據法律的規定,分別負責處理人事、保險、福利、人事查核、保防、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根據第7條第2項,人事組的職位包括組長、副組長、科長、專員、科員和辦事員;會計組的職位包括組長、副組長、科長、專員、科員和辦事員。其中,組長、副組長的職位是簡任或薦任的,科長和專員的職位是薦任的,科員和辦事員的職位是委任的。此外,所需的雇員人數是根據本規程所定的雇員名額進行分配的。 依據最新的資料來源,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是由內政部根據國民大會法所訂定的,最新修正日期為2020年12月7日,並於2021年1月1日生效。該規程的目的是為了確立國民大會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以確保國民大會的運作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法 - 內政部 -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2月7日)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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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