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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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組長(主任)五人,簡任,掌理各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五至十人,簡任或荐任,協助組長(主任)處理各組(室)事務;專門委員六至九人,編纂二人,均簡任;科長十至十三人,專員十至十四人,均薦任;速記員一至四人,薦任或委任;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人,其中十人為薦任,其餘為委任;辦事員五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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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 6 條,秘書處的組織包括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專員、速記員、科員、辦事員,以及可酌用的雇員。其職稱、人數和任用方式如下: - 組長(主任):五人,簡任。負責處理各組(室)的事務。 - 副組長(副主任):五至十人,簡任或荐任。協助組長(主任)處理各組(室)的事務。 - 專門委員:六至九人,編纂二人,均簡任。專門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 - 科長:十至十三人,薦任。負責各科室的工作。 - 專員:十至十四人,薦任。擔任專業職務。 - 速記員:一至四人,薦任或委任。負責會議紀錄工作。 - 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人,其中十人為薦任,其餘為委任。擔任科務工作。 - 辦事員:五至十五人,委任。負責一般辦公事務。 - 雇員:酌用若干人。依需求聘用。 參考資料: 1.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國立編譯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60060&DF=&S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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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