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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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期間,增設招待處、警衛處、分組分科,警衛處另設警衛部隊指揮部及勤務隊。秘書處增設新聞組、佈置組,另視實際需要,得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其處務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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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在大會期間,可以增設招待處、警衛處、分組分科。警衛處還可以設立警衛部隊指揮部和勤務隊。秘書處可以增設新聞組、佈置組,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其處務規程可以另行訂定。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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