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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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所所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研議本所概算。 二、研議本所各項法規。 三、研議本所工作計畫。 四、審議本所新聘及續聘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著作或研究成績。 五、審議本所擬升等或改聘研究人員之著作或研究成績。 六、議訂本所與國內外學術機關之合作事項。 七、研辦院長及所長交議之其他事項。
- 2.研究所籌備處處務會議經各該學諮會授權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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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22條的規定,研究所所務會議有以下職權: 1. 研議本所概算。 2. 研議本所各項法規。 3. 研議本所工作計畫。 4. 審議本所新聘及續聘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著作或研究成績。 5. 審議本所擬升等或改聘研究人員之著作或研究成績。 6. 議訂本所與國內外學術機關之合作事項。 7. 研辦院長及所長交議之其他事項。 另外,根據該條規定第2款的註解,研究所籌備處處務會議在該學諮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上述職權。 例如,當研究所需要制定概算計劃時,該職權可以被應用。同樣地,當研究所欲與其他國內外學術機關合作時,該職權也可以被使用。 參考資料: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 本院研究所組織職權範疇一覽表(中央研究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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