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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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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所所務會議審查聘任案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不論受評審人申請級別,助研究員以上所有研究人員均得出席參與討論;投票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級別者應退席。 二、討論與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三、討論與票決升等案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者均應退席。但討論與票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案時,未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亦應退席。 四、討論與票決副研究員長聘案(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單獨提出之長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五、討論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時,當事人及所有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均應退席。
  2. 2.研究所籌備處合於下列條件者,其處務會議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聘審事宜: 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及長聘事宜。 二、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事宜,及助研究員以下之續聘、升等事宜。但審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事宜時,未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不計入七名研究人員之人數。 三、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助研究員以下之新聘事宜。
  3. 3.研究所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所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4. 4.研究所合聘人員參與所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所陳請院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 23 條》的規定,研究所所務會議在審查聘任案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無論受評審人申請級別如何,助研究員以上所有研究人員均得出席參與討論;投票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級別者應退席。 2. 討論與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3. 討論與票決升等案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者均應退席。但討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案時,未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亦應退席。 4. 討論與票決副研究員長聘案(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單獨提出之長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5. 討論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時,當事人及所有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均應退席。 此外,根據第 2 條,研究所籌備處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辦理聘審事宜。例如,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可以審查各級研究人員的新聘、續聘、升等及長聘事宜;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的研究人員時,可以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的新聘事宜,以及助研究員以下的續聘、升等事宜。 第 3 條則規定,研究所各級研究人員在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包括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的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方能審議該研究人員的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如果未達七人,則需要在所務會議討論後,送學諮會審議。 關於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的正式文件,以了解詳細的規定和具體案例。

  • 上開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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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 23 條規定:「研究所所務會議審查聘任案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不論受評審人申請級別,助研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