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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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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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第5条的规定,在国家安全会议中,秘书长是承担会议命令的责任,并根据会议的决议处理会议事务。此外,秘书处由秘书长指挥,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并可以设立副秘书长的职位来协助其工作。关于秘书处的具体组织安排则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第5条 範例:在国家安全会议中,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安排会议议程,并指导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秘书长还负责執行会议的任务和决议,以确保国家安全事务得到妥善处理。同时,秘书处可以根据秘书长的指示,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资料,并提供给会议成员进行参考。副秘书长则可以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以确保会议事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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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