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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 異動日期:92 年 11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設國家安全會議。

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國家安全會議設國家安全局,其組織另訂之。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經 總統核定後,依其性質交主管機關實施。

本綱要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