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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11.1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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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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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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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11.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