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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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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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由總統擔任,負責主持會議。如果總統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副總統代理主持。例如,當總統因其他公務或私人事務無法參加國家安全會議時,副總統會代替總統出席會議並主持會議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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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