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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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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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3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他們經常出席會議: - 副總統 - 總統府秘書長 - 參軍長 -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 國防部部長 - 外交部部長 - 財政部部長 - 經濟部部長 - 參謀總長 -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 總統指定的人員 在必要的情況下,總統也可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了上述人員外,還可以指定其他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此外,總統也可以指定相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的常會或特會。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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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