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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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機關應根據訴願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該表格應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需經機關首長核定。 2. 前項所列的編組表人員,應在機關預算的員額範圍內進行均衡分配。 依法設立的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應該制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並確保所列的職稱、職等、員額符合要求。此規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願會組成人員的適當分配並提供有效的訴願審議服務。 作為範例,假設某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根據規定制定了一份編組表,其中列明了不同職稱、職等和員額,並經過了首長的核定。根據該編組表,該委員會的成員在機關的預算範圍內進行了均衡分配。
- 訴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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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