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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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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2. 2.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 1. 訴願會委員人數為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從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中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從本機關高級職員中調派專任或兼任,同時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2. 訴願會所需的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從本機關職員中具有法制專長的人員中調派,並指定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資料:「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官方網站 (http://as.fpg.gov.tw/apps/dfwae22/04-as.pdf)。 範例:根據該規程,假設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共有八位委員,其中包括一位主任委員和七位委員。主任委員是根據組織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指派一位副首長擔任的。其餘七位委員則是由國家安全會議首長從高級職員中選派專任或兼任的,同時至少有四位委員需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此外,該訴願審議委員會還需指定一位具有法制專長的人員擔任執行秘書。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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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