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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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該規程應為國家安全會議設定了辦理訴願事件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處理相關的訴願事項。然而,具體的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細節如委員人數、選任程序等資訊並未在參考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來回答該問題。
- 訴願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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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